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
第二条导师岗位设置须与学院的研究生教育和团队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按需设岗、动态管理。岗位设置须强化学科意识,依托团队建设平台,立足提高公司产品质量,逐步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第三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两类。凡具有博士生导师岗位上岗资格的导师,一般也同时获得硕士生导师岗位上岗资格。
第四条导师应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素养;以教书育人为己任,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保证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
第五条学院具有根据团队建设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确定上岗导师的自主权。学校鼓励竞争上岗。
第二章首次上岗基本业务条件
第六条博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业务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6周岁;已完整培养过一届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主持有在研的重要科研项目。
2.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已完整培养过一届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主持有在研的重要科研项目,近三年曾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3.与15vip太阳集团官网博士生培养单位有稳定的科研或教学合作关系,并已被公司聘为兼职教授的校外人员;其他基本业务条件符合第六条第1款之规定,且所获得科研成果应以太阳成集团为第一署名单位。
4.博士生导师首次上岗时,若年龄超过56周岁,但确因承担有在研的国家重点或重大科研项目4需申请上岗,可参阅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
第七条学术型硕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业务条件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教授及其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年龄不超过56周岁;主持有在研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含自筹经费课题)。
2.具有博士学位,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科研业绩突出,主持有在研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近三年曾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高水平权威论文至少一篇或核心论文至少两篇。
3.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岗位原则上不选聘校外兼职人员。
第三章首次上岗资格审核考核
第八条学校根据团队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每二年启动一次博士生导师首次上岗资格审核工作,每一年启动一次硕士生导师首次上岗资格审核工作。程序如下:
1.公司受理教师的首次上岗申请,依据本办法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研究生院复核。
2.研究生院对复核合格的博士生导师岗位申请者组织同行专家通讯评议;评议通过者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各分会审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博士生导师岗位申请者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获得应到会人数1/2以上有效赞成票者为通过。
3.研究生院对复核合格的硕士生导师岗位申请者名单直接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获得应到会人数1/2以上有效赞成票者为初审通过;各分会初审通过的、经公示无异议的硕士生导师岗位申请者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所有博士和硕士生导师上岗资格申请者名单,由研究生院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研究生院备案,确认其导师岗位的上岗资格。
第四章年度上岗管理
第九条博士生导师年度上岗管理
1.博士生导师年度上岗基本原则为,导师提出年度上岗申请时至退休(参照公司人事处有关教职工退休规定)的时长应大于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毕业时间(最少为3年),且应主持有在研的部级以上(含部级)科研项目,或近三年发表有一定影响力的权威论文或权威专著。
2.公司自主受理博士生导师年度上岗申请,依据博士生导师年度上岗原则对本年度拟上岗博士生导师进行审查,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院复核备案。
3.临近退休(含退休)和延聘的博士生导师,因其年龄原因不符合本条第1款之年龄要求规定,可参阅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第十条临近退休(含退休)和延聘的博士生导师年度上岗管理
1.申请年度上岗时,承担有在研的国家重点或重大科研项目;或具有公司三级及其以上教授岗位资格的导师,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在本学科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和社会声誉,身体健康。这两类导师,可按一定程序申请继续上岗,且上岗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2岁。具体办法为:个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年度上岗申请,培养单位负责受理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单位申请意见书面报送研究生院复核。复核结果经主管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反馈给相关培养单位,并对复核通过者予以备案。
2.上岗招生的退休和延聘博士生导师待遇问题由其所在培养单位按学校人事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硕士生导师年度上岗资格管理。硕士生导师年度上岗资格由各学位分会根据本学科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需要确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导师年度上岗招生计划,由学院根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按照学校下达的招生资源配置额自主确定,经由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岗位考核
第十三条学校每四年对具有导师上岗资格者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分为综合考核与业务能力考核两部分。
1.综合考核按以下方面进行:遵纪守法、职责履行、职业道德与操守、学术品德、社会影响、所指导研究生的综合素质与学术水准。在上述任一方面出现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情形,则视为考核不合格。
2.业务能力考核除参照学校人事管理部门相关的岗位考核条件进行外,重点考察导师科研情况以及所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和学位论文的水平。在一个考核周期(四年)内,如未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应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发表权威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则视为不具备博士生培养条件,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四条导师上岗资格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上岗资格,以后如需上岗,须依据本年首次上岗的基本业务条件按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对违纪违法和违反学术道德的导师,一经核实,立即上报学校取消其导师岗位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凡因学校团队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引进高层次人才等工作的特殊需要而产生的导师岗位资格审核问题,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同意后,在学校研究生院按相关程序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涉及到的相关工作需要公示的,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由做出决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有关导师上岗、考核等问题的结果要求复议的,应当自结果公布起一周内书面提出。复议请求需征得三分之一以上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同意。同一事项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本办法之修订、解释权归15vip太阳集团官网。